(2017)浙0182执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陈联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陈联群,郑仙平,吴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44959。法定代表人吴剑宁。被执行人陈联群,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郑仙平,女,1976年5月5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吴永来,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182执9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联群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联群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