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晓龙、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龙,李刚,戴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晓龙,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4年3月8日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戴沪君,女,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权利人陈晓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8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113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