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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西枝、李成等与武志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枝,李成,武志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92号原告:李西枝,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原告:李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志兴,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李西枝、李成与武志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西枝、李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枝、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西枝、李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