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小锋与郭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锋,郭风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344号原告:周小锋,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工,现住双辽市。被告:郭风保,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双辽市。周小锋与郭风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小锋于2017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减半收取计612.50元,由周小锋负担。审判员 孙红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