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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力华、陈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力华,陈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许力华,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梅兰,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许力华与被执行人陈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梅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梅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梅兰购买的位于福清市××迳镇××村香樟湖××01复式单元已被我院依法另案查封。因上述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梅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8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助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