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福强、温红娟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强,温红娟,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福强,男。申请执行人温红娟,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孙福强、温红娟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付给孙福强、温红娟集体收益分配款共计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的收入30625元(包括执行费3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