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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国孝、张太秀诉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孝,张太秀,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东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941号原告李国孝。原告张太秀。委托代理人蒲青松。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显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康军。被告孙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孝、张太秀诉被告四川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东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孝、张太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孝、张太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10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100元,��原告李国孝、张太秀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姝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