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广西远投投资有限公司,方升,赵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地址: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272号。负责人韦毅红,行长。被执行人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铝产业园A3、A4。法定代表人方升。被执行人广西远投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16号1栋2楼2-3号房。法定代表人秦军。被执行人方升,男,1966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被执行人赵日勇,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田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广西方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远投投资有限公司、方升、赵日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方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远投投资有限公司、方升、赵日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广西方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远投投资有限公司、方升、赵日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方洲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远投投资有限公司、方升、赵日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