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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正萍申请执行余荣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萍,余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萍,女,1971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余荣珍,女,1970年2月7日生。本院依据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正萍申请执行余荣珍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荣珍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传票,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荣珍未履行,且至今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余荣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19.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吴建国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