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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展百顺与许文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百顺,许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展百顺,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文超,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展百顺与许文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展百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222执57号案件的执行;二、关于本院(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展百顺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