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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许春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375号起诉人许春洋,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起诉人许春洋于2017年8月28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6年12月1日起诉人承租了王水娟、孙志有夫妇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用于经营“啪啪虎零食店”。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起诉人对承租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货品及配套的货架。但2017年5月,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行在起诉人的店铺上张贴封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强迫起诉人搬迁,起诉人才得知租赁房屋已被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起诉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政府未依照法定程序征收房屋,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杭州市人民政府对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灵德里60号房屋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许春洋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许春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