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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波、衡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衡金华,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25号申请人:王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衡金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王波与衡金华、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衡金华、李平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现正在处置财产,待处置完财产后再统一分配,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驿审判员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