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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海春,武振斌,辽阳市国土资源局,辽阳市农电局电力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0行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海春。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振斌。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邹小方,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绍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宏伟,系部动产登记中心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朱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阳市农电局电力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龙官,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行初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撤回起诉及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戴海春、武振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钧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马伯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佟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