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林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88号罪犯刘林鹏,男,1996年11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林鹏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林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林鹏于2014年9月10日22时许,将网友常某约到江源区城墙街道头岔村后,在果酒厂附近,以用尖刀威胁、用电线和背包带勒脖子、用手掐脖子的手段,对其进行强制猥亵,并抢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副。后又窜至浑江区被害人家中盗走现金六千余元。经白山市江源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黄金戒指和黄金耳钉价值共计2312元。鉴于刘林鹏属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减轻、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林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林鹏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