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成立与薛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立,薛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847号原告:王成立,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宝山,男,4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成立诉被告薛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成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成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宝山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成立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