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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吉林省岚祥物流有限公司,广汽吉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工业园区江东四路6188号。法定代表人:郁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岚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门晓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广汽吉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志洪。上诉人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岚祥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汽吉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上诉称,尽管吉林省岚祥物流有限公司与广汽吉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争议标的是运输费用和运输保证金支付,但吉林省岚祥物流有限公司向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不属于运输合同法律性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岚祥物流有限公司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广汽吉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运费、返还押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根据上级法院关于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件,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