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周林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林广,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乡村医生,住山东省桓台县。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林广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林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周林广受聘在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委任职,负责记录辛庄村旧村改造账目。2008年被告人周林广从辛庄村委辞职,并以辛庄村拖欠其工资为由,私自带走了其记录的辛庄村旧村改造账目。2017年2月至5月,中共桓台县马桥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马桥镇财政审计经管站因办案需要多次要求被告人周林广交出其带走的辛庄村旧村改造账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告人周林广拒不交出其藏匿的涉及金额700余万元的账目,后中共桓台县纪委以被告人周林广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将案件线索移交桓台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在桓台县公安局介入调查后,被告人周林广将上述藏匿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上交给了有关部门。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林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账目照片;证人金某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收到条、情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林广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拒不向有关主管部门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周林广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以证人身份对其进行询问期间,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林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林广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吕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袁淑萍书 记 员 刘晨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