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汪圣平与临澧县工伤保险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圣平,临澧县工伤保险处,临澧县坤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4行初10号原告汪圣平,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澧县工伤保险处,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法定代表人王淑元,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全珩,该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XX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澧县坤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建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汪圣平诉被告临澧县工伤保险处、第三人临澧县坤财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汪圣平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汪圣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圣平负担。审 判 长 徐惠平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人民陪审员 蒋祖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