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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守梅与刘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守梅,刘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贾正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92号原告:蒋守梅,女,50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家伟,男,3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长白街346号。负责人不详。被告:贾正海,男,49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蒋守梅诉被告刘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贾正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蒋守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守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守梅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