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四与彭增辉、彭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四,彭增辉,彭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220号原告:任四,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彭增辉,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彭帅杰,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任四与被告彭增辉、彭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任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四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四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