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军荣与刘昭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荣,刘昭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荣,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刘昭太,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李军荣与被执行人刘昭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军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寇明杰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