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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张元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张元芝,高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06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济南市经七路396号。被执行人:张元芝,女性,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高家宝,男性,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元芝、高家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