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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执复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健与谢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红,谢长林,葛玉珠,谢健,谢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执复74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石红,女,46岁,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谢长林,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葛玉珠,女,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谢健,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谢小平,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复议申请人石红、谢长林、葛玉珠因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下称江都法院)(2017)苏1012执异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石红、谢长林、葛玉珠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异议人石红是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工人新村3幢303室房屋的所有人,而异议人石红并非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查封、拟拍卖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石红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异议人谢长林、葛玉珠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法院的查封、拟拍卖损害了异议人谢长林、葛玉珠的合法居住权。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撤回对上述房屋的拟拍卖。江都法院查明,谢小平借谢健270000元长期未还,经该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谢小平应偿还谢健270000元及利息。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苏1012执1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位于江都区仙女镇工人新村3幢303室房屋。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所有人石红、共有人谢小平。江都法院认为,上述被查封的位于江都区仙女镇工人新村3幢303室房屋,被执行人谢小平是该房屋产权所有人之一,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石红、谢长林、葛玉珠的异议请求。石红、谢长林、葛玉珠向本院复议称,执行法院不应查封拍卖案外人的房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涉及的房产产权为夫妻共有,所有人石红、共有人谢小平。执行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谢小平享有产权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的执行行为和驳回异议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红、谢长林、葛玉珠的复议请求,维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执异3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陆开存代理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