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柴承祥与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承祥,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06号原告:柴承祥,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龚彬,男,1984年1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柴承祥与被告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柴承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柴承祥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交纳1238元,由原告柴承祥负担。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