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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海波、刘文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刘文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241号之二申请人:王海波,男,1986年5月18日生,满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刘文举,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王海波与刘文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3241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王海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刘文举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文举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学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