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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颀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长沙焱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445号原告周颀,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易露,湖南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118号希望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85942Q。负责人熊为民,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焱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17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91017241C。法定代表人栗文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艳,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颀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长沙焱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颀自愿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颀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周颀负担。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