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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6417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417号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桃、周余军,该公司职员。被告:章勇。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相关款项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士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