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611号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4543435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弄***号。法定代表人:维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横河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郑海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