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玲,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207号申请人:吴晓玲被申请人: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晓玲与被告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吴晓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吴晓玲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XX小区XX栋XX房房屋(权证号:益房权证赫山字第XX**号)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吴晓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吴晓玲名下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XX小区XX栋XX房房屋(权证号:益房权证赫山字第XX**号),查封期间准许吴晓玲继续使用,但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冻结湖南大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大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吴晓玲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云人民陪审员 胡定苗人民陪审员 谢灿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