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与陈维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陈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地址:抚松县。负责人:曲中先,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明海,男,汉族,北岗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陈维宝,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维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维宝经三次银行存款查询、房产、土地、车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