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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纯光、孙占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于纯光,孙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于纯光,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孙占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1)富裕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冯志远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乃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