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127号原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启刚,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凡,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鞍山金河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解洪法审 判 员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帮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