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光明与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明,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960-1号原告:彭光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卫之,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76号(芙蓉华天东楼)5078号。法定代表人:谢双贵,董事长。第三人: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60号省监狱管理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方华堂,董事长。原告彭光明诉被告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万安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原告彭光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光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