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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永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永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79号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法定代表人:杨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科,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平,女,1977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汪清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青苹—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