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花淑与黑龙江省鑫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淑,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李花淑,女,1964年6月21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本院在执行李花淑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韩青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世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