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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展与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展,贾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620号原告:李展,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贾建华,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李展诉被告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展自愿撤回对被告贾建华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展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展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照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