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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银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银昌贸易有限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静智,徐建萍,孙荣根,胡凤英,罗慰民,罗利群,龚志焕,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702985E。代表人:张一飞,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天云、王来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银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80012547。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515892。法定代表人:张静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静智,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建萍,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荣根,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凤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慰民,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利群,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志焕,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建平,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宁波银昌贸易有限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静智、徐建萍、孙荣根、胡凤英、罗慰民、罗利群、龚志焕、余建平(2017)浙0282民初131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2执2777号案的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