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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林娜、容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林娜,容乾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4827号原告王涛,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林娜,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被告容乾腾,男,1988年5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原告王涛诉被告林娜、容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被告林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容乾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2016年2月27日,二���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王涛给容乾腾现金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容乾腾19万元,合计20万元。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涛现金20万元,于2016年5月27日前还清,如还不清,丰雅路5号街祈福悦城5-1-1403任由王涛处置。后来,被告容乾腾和案外人周扬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应于2016年7月9日前还清,此笔借款已经还清,其中被告容乾腾还款7万元,周扬还款3万元。对于20万元的借款,二被告并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足额按时还款,仅还款7万元,剩余13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且被告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将借条中抵押给原告的房产转让给了第三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3万元并给付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林娜辩称,我们确实打了20万元的借条,但是扣了1万元利息,原告实际转账19万元,我们已经还完。对被告容乾腾和周扬打的借条不认可。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二被告于2016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王涛现金200000元(贰拾万圆整),于2016年5月27日前还清,如还不清,丰雅路5号街祈福悦城5-1-1403室由王涛处置。”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容乾腾19万元。原告主张剩余的1万元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林娜称该1万元由原告作为该笔借款的利息扣除,并未实际给付。原告另提交被告容乾腾与周扬签订的借条一张,主张在上述20万借款后,被告容乾腾与周扬又向其借款10万元,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涛现金拾万圆整(100000)于2016年7月9日前还清”。原告主张于2016年5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该笔借款,但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原告并未将其主张的10万元借款给付被告容乾腾与周扬。原告称该笔借款由被告容乾腾偿还7万元,周扬偿还3万元,在2016年9、10月份已还清。被告林娜就该笔借款不予认可。被告容乾腾于2016年3月27日给付原告1万元、2016年3月28日给付原告45000元、2016年4月25日给付原告1万元、2016年5月25日给付原告1万元、2016年6月2日给付原告5万元、2016年6月26日给付原告5000元、2016年7月5日给付原告2万元,共计给付原告15万元。原告主张二被告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结果表、资金往来(全渠道)信息结果表、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电子转账截图一张、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结婚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主张给付第二笔借款的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但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第二笔10万元的借款已经给付被告容乾腾与周扬,故此,被告容乾腾的还款应认定为偿还第一笔的借款。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虽载明所借的为现金,但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19万元,原告主张将剩余的1万元单独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被告不合常理,就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容乾腾共计偿还15万元,尚欠4万元未偿还。原、被告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16年5月27日起按照未偿还的金额给付利息。被告容乾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娜、容乾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500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2000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40000元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诉讼费2969元,原告王涛负担2056元,被告容乾腾、被告林娜负担913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巧灵人民陪审员  段淑勇人民陪审员  秦建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