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志振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刑初47号本院在审理被告人王志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志振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7)陕04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志振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被告人王志振被取保候审,判决对其刑期的起止时间未予确定。后被告人王志振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8月2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4刑终152号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同年8月30日向被告人王志振依法送达了终审裁定。现原判决已生效,故将原判决被告人王志振刑期起止时间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瑾审 判 员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