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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志振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刑初47号本院在审理被告人王志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志振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7)陕04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志振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被告人王志振被取保候审,判决对其刑期的起止时间未予确定。后被告人王志振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8月2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4刑终152号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刑初47号刑事判决。同年8月30日向被告人王志振依法送达了终审裁定。现原判决已生效,故将原判决被告人王志振刑期起止时间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瑾审 判 员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