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诉被告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1民初1896号原告:侯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冷某某,男,住调兵山市。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用于治病,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此欠款于2016年12月31日还清。但欠款逾期后,此欠款经索要,至今被告未予偿还欠款,因此原告提出上述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侯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款7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2日,被告冷某某从原告侯某某处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此欠款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双方均在欠条上签字捺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某某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梦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