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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潼萍与姚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潼萍,姚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潼萍,女。被执行人:姚艳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潼萍与被执行人姚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艳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潼萍借款5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2017年7月4日,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艳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姚艳萍至今未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姚艳萍有工资账户。8月30日,本院依法将其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同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潼萍谈话,其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