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8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王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王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8007号原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61916710。法定代表人:黄从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王玲,女,1981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王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振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被告胡王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0412.8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被告应聘到原告从事销售代表工作,入职之后,原告安排被告负责渝北片区销售,其主要工作是负责片区内原告客户奶制品下单、对账、结算等事宜。然而从2016年初,被告以原告名义向其负责片区客户下单供货后,陆续从原告领走了收款领单进行收款,至今被告向片区客户收取的原告货款仍未交回原告。同时据原告事后向渝北片区客户了解核实,截止目前被告在原告客户处收取了货款达6万多元且至今未交回原告,了解情况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收回的货款或领单交回公司,都被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被告胡王玲辩称:被告在原告处领取了38860.83元的货款单,货款单可以直接用来收货款,目前用这些货款单收了4416元现金,这些现金没有拿给原告,还收取了开心果果屋退来的原告货款159元现金,晋之轩商行交来的原告货款758元现金,但是原告一直不发工资,所以就没把这些货款交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以下内容:原告用供货商签字的货款单到供货商去收款;原被告劳动关系没有解除。2017年8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确认收取了应归属于原告的货款共计5333元(4416元+159元+758元),而被告仅以原告不发工资就拒绝将这些货款交还原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将收取的货款5333元返还原告,对于被告称原告差其工资,可以另行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货款,虽然被告自认领取了部分货款单,但不能据此认为被告实际收取了货款,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还收取了其他货款,故对原告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货款533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圣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