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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洪春与赵广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09)抚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广德偿还借款2,67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广德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