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加光、王永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加光,王永聪,李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邱加光,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王永聪,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裕春,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邱加光与被执行人王永聪、李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7)闽0824执554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王永聪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转账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裕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裕春代偿了45000元,申请执行人邱加光免除了被执行人李裕春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17年4月24日10时至2017年4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永聪所有的位于武平县××镇南门××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武房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买受人××以7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783元。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征询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5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