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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陈林军、陈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陈林军,陈燕,朱煜宇,朱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负责人李和兴,行长。被执行人:陈林军,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陈燕,女,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朱煜宇,男,1981年7月3日生,丹阳市。被执行人:朱云香,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林军、陈燕、朱煜宇、朱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丹后商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号为(2016)苏1181执3557号与(2017)苏1181执2413号系相同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