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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家东、许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东,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东,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林,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家东与许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向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林存款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