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家东、许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东,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东,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林,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家东与许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向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林存款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