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1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付超琼、易兴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付超琼,易兴斗,重庆铭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付超琼,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易兴斗,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铭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单,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付超琼、易兴斗、重庆铭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房屋,但车辆和房屋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付超琼、易兴斗、重庆铭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