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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立田与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田,王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723号原告:汪立田,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建国,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田诉被告王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立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立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汪立田负担。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军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