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叶某礼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礼,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叶某礼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吸毒人员卢某1、周某、刘某1等人在其住处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麦围二街16座四楼天棚内,以“煲猪肉”的方式一起吸食。2016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叶某礼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吸毒人员周某、刘某1等人在其住处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麦围二街16座四楼天棚内,以“煲猪肉”的方式一起吸食。后被告人叶某礼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吸毒工具。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中旬某天,被告人叶某礼在其住处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麦围二街16座四楼天棚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麻果给卢某1。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叶某礼的供述;证人卢某1、周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叶某礼辩称,对指控有意见,我是收留朋友在我家住,他也有交屋租给我的。我完全没有贩毒毒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礼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提出,只是收留朋友,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卢某1、周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在其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麦围二街16座四楼天棚内容留证人卢某1、周某、刘某1等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对被告人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提出,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供认向证人卢某1贩卖了毒品,证人卢某1的证言亦证实其向被告人购买了毒品,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卢某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对被告人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国恩审 判 员  肖国献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振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