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坤乾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11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坤乾,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古蔺县,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未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乾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坤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张坤乾在晋江市龙湖镇后溪村育才小学附近,将被害人黄某(女,2009年6月19日出生)骗至小树林内的破屋旁,将被害人黄某的裤子脱下,并用阴茎摩擦被害人黄某的阴部。2017年2月17日,警方在石狮市抓获被告人张坤乾。公诉机关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许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坤乾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坤乾奸淫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张坤乾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坤乾庭审中承认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辩称没有用阴茎摩擦而是仅用手抚摸被害人阴道,因被害人喊叫而未得逞,其审判前供述用阴茎摩擦被害人外阴两下系当时头脑混乱随便说的,阅读笔录时没有多看就随便签字。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张坤乾观看淫秽视频后,戴蓝色医用口罩驾驶助力车途经晋江市龙湖镇后溪村育才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女,2009年6月19日出生)等小女生放学在路上行走,便以捡拾小布熊为由,将黄某诱骗至后溪村育才小学南侧简易石房巷子东侧,后萌生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之念,遂让黄某躺在草丛地上,采用脱裤、捂嘴等手段,强行对被害人黄某实施奸淫。2017年2月17日22时许,警方沿着被告人张坤乾逃跑轨迹追寻到石狮市湖滨街道状元府邸将其抓获,后从张坤乾身上缴获一个蓝色医用口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被告人张坤乾和被害人黄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的疾病证明书等书证,证实案件的查破和抓获被告人张坤乾的经过,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害人黄某出生于2009年6月19日及相关妇检结果等。2.扣押笔录、决定书和清单及相关物证照片,证实涉案物证蓝色医用口罩的查扣、提取情况。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11时许,其放学后在小学门口的小卖铺旁被一个戴浅蓝色口罩的叔叔喊住,他说有个漂亮的东西掉在路上,问其要不要,其说要,便随他到学校旁一个小树林里面,这个叔叔就让其躺在地上,其躺下后,他就用手捂住其嘴巴,并让其不要讲话和闭上眼,然后将其长裤、内裤都脱了,他让其将双脚分开并跪在其双脚中间,后这个叔叔趴在其身上,其躺在地上,看不见自己尿尿的地方,但其感觉这个叔叔用什么东西一直在碰其尿尿的地方,后感觉尿尿的地方有点湿湿的。过会儿,这个叔叔蹲在地上从身上拿出一些白色的卫生纸帮其擦尿尿的地方,后让其站起来自己走。其赶紧站起来穿好裤子,往学校方向跑去,路上碰见小学校长等人,就把刚刚发生的事情告诉校长,校长就报警并通知其外婆来学校。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晋江市龙湖镇后溪村育才小学校长。2017年2月16日12时许,其在学校加班,学生田某到学校对其说黄某被一陌生男子带到小树林里面去,其听后马上喊了其他老师和田某一起朝小树林方向赶过去,途中看见黄某哭着走过来,手里拿着一件黑色羽绒服,上身穿一间白色带黑点的长袖,下半身穿一件黑红相间的长裤,衣服、裤子上有一些树叶和尘土。其问她发生什么事情,黄某说有个戴口罩的叔叔说有一个好看的东西要给她,后把她带到小树林里面,让她躺在地板上并捂住她嘴巴让她不要说话,还脱掉她的裤子,用手摸她尿尿的地方,后让她站起来自己回去。其听完后,觉得事情性质很严重就马上报警并联系了黄某的外婆。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11时许,其与同学黄某放学后在小学门口的小卖铺旁,被一个戴口罩的叔叔喊住,他说有个漂亮的东西掉在路上,要带其与黄某去找,其不想去,黄某想要那个漂亮的东西,便随那个叔叔往小树林方向走去。其没有跟过去,而是回到学校告诉许校长,然后一起去找黄某,途中看见黄某边走边哭,脸上粘着一片小树叶。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示、照片、辨认笔录,显示或证实犯罪现场位于晋江市龙湖镇后溪村育才小学附近小树林内破屋旁的概貌及被告人张坤乾和被害人黄某对犯罪现场指认一致的结果等。7.监控视频及截图,显示被告人张坤乾于案发时到达后溪村、带被害人黄某前往案发现场及作案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8.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2017)22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黄某阴拭子中未检出人精斑。9.被告人张坤乾在审判前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综合证实2017年2月16日10时许,其在石狮市住处用手机看了黄片,后心里痒痒。11时许,其戴蓝色医用口罩驾驶一部无牌助力车途经晋江市个小学旁,看见三四个10岁左右的女学生放学在路上走,其上前拉下口罩挂在下巴,骗这几个小学女生说捡到一个漂亮的小熊,问她们谁要,其中有一个小女生说她要,其就说小熊在前面过去的一个草丛,后该小女生跟随其走到附近一破石房子旁,其将小女生骗到房子旁的草丛里面,想跟她发生性关系,让小女生脱裤子,她不脱,其便让她躺在草丛里面,将她的黑色长裤脱了并把自己的裤子也脱了,然后趴在小女生身上,小女生叫喊,其当即阻止但她仍叫喊不停,其就用手捂住她嘴巴,后用阴茎摩擦她外阴几下,小女生继续叫喊,其害怕,就起来,当时其发现阴茎流出一些液体,就拿纸巾擦了阴茎再帮小女生擦外阴部,后把裤子穿起来,小女生便往学校方向走去,其骑车回石狮家中。其当时穿一件绿色外套,黑色长裤,脸上挂一个蓝色口罩。以上证据,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与本案犯罪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有关被告人张坤乾的上述辩解。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害人黄某有关被告人张坤乾与其行奸时双方的体位以及事中、事后的具体行为表现、感知阴部遭致触碰并沾粘分泌物等关键事实情节的陈述,表明被害人黄某对被性侵事实的表述是客观、真实的,且该陈述符合其所处年龄阶段的认知能力、表达特征,真实可信,可作为定案依据。而被告人张坤乾审判前的每次供述讯问程序合法、笔录规范,侦讯人员讯问方式得当,被告人受审时神志清醒、淡定,没有任何神志不清、疲乏状态,讯问完毕被告人均仔细阅完笔录并亲笔签名、盖印确认,对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庭审中也没有异议,整个供述所及的作案过程自然清晰,连某、渐进,犯罪细节详细、丰富、突出,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尤其对用阴茎磨蹭被害人黄某外阴的关键事实情节作了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并特别强调其没有用手抚摸被害人外阴,涉及的关键事实情节系先供后证,证明力强,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供真实、完整,细节丰富,符合常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特别是审讯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以客观真实的音像再现被告人张坤乾自白的非强迫性。因此,被告人张坤乾庭审中的翻供和抗辩没有合理的依据且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审判前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其庭前的供述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被告人张坤乾以性器官磨蹭被害人黄某阴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乾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具有性器官实质性接触的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坤乾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精神,不仅应从重处罚,更应从严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坤乾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庭审中却对系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予以翻供,因而不予认定为坦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坤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曾摩托人民陪审员 陈玲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许丽娟附相关法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关注公众号“”